浦城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行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所需材料:
□ 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丢失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 省内户籍居民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 外省户籍居民跨省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1. 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 居住证;
2) 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 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 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加急身份证10个工作日,普通身份证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到期换证,应缴纳20元证件工本费;
换领、补领,应当缴纳40元证件工本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咨询电话: 0599-28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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