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四十四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取消提交)
所需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 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3. 申请书
办理时限:
变更民族须经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咨询电话: 0599-28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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