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浦城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浦城县莲塘镇吕处坞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2公顷,南浦街道里塘村水田0.1107公顷、园地0.0276公顷、林地0.0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民主村水田0.2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6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647公顷;使用浦城县寨下国有林场国有林地0.378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8431公顷。
三、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乡镇(街道) | 建制村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费 (万元) |
莲塘镇 | 吕处坞村 | 0.0292 | 0.0999 |
南浦街道 | 里塘村 | 0.1883 | 8.9581 |
南浦街道 | 民主村 | 0.2472 | 14.6276 |
国有权属 | 国有单位 | 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使用土地补偿费 (万元) |
浦城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浦城县寨下国有林场 | 0.3784 | 8.9074 |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详见征地红线图)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实施单位浦城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浦城县南浦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上(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