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
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2025-03-06 16:22 来源:浦城县公安局 访问量:

受理部门:

浦城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二十二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所需材料:

必备项

1. 《出生医学证明》

2.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书

可选项

□ 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父母《结婚证》

□ 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

1. 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2.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 随无抚养权一方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 非婚生育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1. 《非婚生育声明》;

2. 随男方申报户口登记: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 其他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 申请主体合法 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咨询电话: 0599-28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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