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浦城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办理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所需材料:
□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申请书
□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须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咨询电话: 0599-28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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