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路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官路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官路乡党政综合办公室是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乡政府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中的“乡镇信息公开”上发布(网址为:http://www.pc.gov.cn/)
(二)公开渠道
官路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浦城”上公开乡政府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pc.gov.cn/。
此外,还将通过新闻、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档案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从新闻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从“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浦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县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浦城县官路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2753121
传真号码:0599-2752118
通信地址:浦城县官路乡官路街80号 官路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35341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pc.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表格填写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即可。(pcglxzf@163.com)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从“中国浦城”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关送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