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公开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浦城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浦城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浦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浦城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构:浦城县林业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9-2822105
传真号码:0599-2822105
通讯地址:浦城县五一三路488号
邮政编码:353400
电子邮箱:pcxlyj@126.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机构职能、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法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浦城县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备注/文号、发布机构、公文生成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备注/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发布政府信息的机构主体。
4.公文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有效性:政府信息的有效性情况。
(四)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在浦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相关的栏目。
2.设置公告栏、公开栏等。
3.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4.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诗画浦城林业”等载体形式公开。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各类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本机关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浦城县林业局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浦城县林业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9-2822105
传真号码:0599-2822105
通讯地址:浦城县五一三路488号
邮政编码:353400
电子邮箱:pcxlyj@126.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浦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表格填写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从浦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果单份《申请书》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附页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599-2822105
通讯地址:浦城县五一三路488号
邮政编码:3534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