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要求,特编制本年报。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浦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c.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822340。
2019年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各项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舆情监控和引导,配备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9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在“浦城普法”微博发布信息45条,在“浦城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91条。全年未收到依申请信息公开。全年未发生涉及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案件。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根据内设部门、职能、人事变化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情况,特别是做好“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
(二)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我局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我局对照年初工作目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了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局机关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内设部门、职能、人事变化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情况,特别是做好“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并建立政务公开联系人制度,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公开范围及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各股室负责人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把关,实行“谁审核,谁负责”,有效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我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 1名,负责信息的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本年度没有依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情况,没有设置单独的工作经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 2.重复申请 |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 (六)其他处理 | |||||||||
| (七)总计 |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公开的重视程度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升。
(二)改进措施。一是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新的股室职能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分类。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制度。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负责人进行工作培训,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内容、公开流程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地对各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浦城县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