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各界人士、市民朋友:
现将《浦城县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反馈至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99-2830125.
浦城县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的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浦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浦政综〔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浦城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县属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分立、合并、改制、报损、报废以及其他情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完成事业任务和不影响国有企业正常经营、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自然人使用,以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企业拟处置和出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和出租;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和出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单位和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浦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南平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 政府办、财政局负责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含出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处置与出租是否与县域规划冲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处置与出租是否与棚户区改造等冲突。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授权、分级制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流程,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证相关法律文件完备。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县属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出售(含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的资产处置, 经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办、财政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外,车辆、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单位办公会议、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审议方式决定。属于重大资产处置的应报县委、县政府核准,在资产处置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和核准意见、集体审议决定、处置结果、合同等。
重大资产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资产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房屋建筑物出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四)商标(字号)使用权;
(五)租赁期超过5年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六)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以上资产价值和面积的计算以相关权证、评估报告或租赁合同等载明的状况为准。资产处置方案、集体审议决定和结果等,应按有关规定并采用适当方式接受本单位、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企业在资产处置前应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政府办和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处置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处置原因、业态用途、处置收入与确定依据、收入的取得方式与管理办法等。资产处置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 处置资产的收入底价原则上应按照资产价值评估情况并参照市场价、供需情况、价值最低补偿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主要以同区位周边相同地段和具有类似功能与用途的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底价,无合适参照物的,应采用评估方式确定;
(二)设备等资产主要以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底价,无合适同类资产的,应采用市场公允的方式确定底价;
(三)商标(字号)使用权主要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底价,可在参考同类商标(字号)使用权水平和历史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底价并经公开招标未征集到中标人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程序重新确定底价并进行公开招标。底价评估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公司合并、分立、改制;
(2)转让重大财产;
(3)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4)企业重组清算;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处置合同。处置结果应通过原信息披露平台对外公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处置的项目,必须将处置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小于5个工作日。
单位和企业与中标人签订资产处置合同时,应当特别载明资产情况、功能变更、装修补偿、附属设备与设施维护、安全保险与环保责任等情形,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基本情况,用途,处置资产价格及标准,收款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企业资产处置合同签订后需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与受让人应及时到指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租
第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以5年以内的短期租赁为主,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租赁(承包)项目,经审批后租赁(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年;设备等其它资产的出租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出租资产时,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关联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费,不得向承租人无偿或者低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租赁原则上应合一出租,由于历史原因需要分离出租以及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受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变更承租人的,可由单位(企业)通过单独协商和集体审议决定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单位出租的资产应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原因、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损坏财物的赔偿条款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具体内容由浦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