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浦城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奖励及后期种植管护奖惩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99-2822662。
浦城县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奖励及后期种植管护奖惩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县级耕地开发和旧村复垦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工作,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机制,同时为着力解决自然资源部新增耕地卫片督查、省、市审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审计发现我县新增耕地后期管护不到位问题,巩固土地整治复垦开发成果,大力推进绿色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新增耕地地力,确保耕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3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22〕1号)、《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新增耕地奖励补助标准
(一)县级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奖励。
1.新增耕地奖励标准:乡镇(街道)完成县级耕地开发项目,通过南平市自然资源局验收和省自然资源厅抽验,并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确认新增耕地类别和亩数后,新增耕地每亩奖励4万元。
2.资金拨付方式:县财政局根据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乡镇(街道)提出的资金申请(须附财政资金审批表和绩效表),入库耕地数量核实后,先行拨付3.5万元/亩奖励资金,剩余5000元作为行政村后续5年的管护资金。乡镇(街道)负责将下拨的资金按不少于50%比例下拨至新增耕地所在的村。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奖励。
1.增耕地奖励标准:县农业农村局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通过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验收,并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确认新增耕地类别和亩数后,新增耕地每亩奖励4万元。
2.资金拨付方式:县财政局根据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乡镇(街道)提出的资金申请(须附财政资金审批表和绩效表),入库耕地数量核实后,先行拨付3.5万元/亩奖励资金,剩余5000元作为行政村后续5年的管护资金。乡镇(街道)负责将下拨的资金按不少于50%比例下拨至新增耕地所在的村。
(三)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交易资金使用规定。
1.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指标交易资金按22万元/亩拨付乡镇(街道),其中1万元/亩作为5年后期管护资金。
2.资金拨付方式:指标交易资金由项目实施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分三期拨付。
第一期:预拨付前期拆迁补偿和旧村复垦项目施工等费用支出。县政府批准旧村复垦实施方案后,乡镇(街道)提出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申请,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按实施方案,预拨付乡镇(街道)前期拆迁补偿和旧村复垦项目施工等费用。
第二期:预拨付指标交易资金。旧村复垦项目通过南平市自然资源局验收后,县财政局根据新增耕地面积,按15万元/亩和乡镇(街道)预结指标交易资金(应扣减第一期已预拨付奖励金和5年后期管护资金1万元)。项目乡镇(街道)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必须附财政资金审批表和绩效表),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乡镇(街道)。
第三期:结算指标交易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自然资源部备案号和自然资源厅增减挂钩指标结算表,于次年第一季度结算上年度旧村复垦项目指标交易资金。项目乡镇(街道)提出资金申请(必须附财政资金审批表和绩效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按22万元/亩,扣减前期预拨资金,将结算资金拨付乡镇(街道)。
(四)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本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旧村复垦项目指标交易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县级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奖励以年度备案到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为准。
二、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一)新增耕地管护资金管护标准及年限
1.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每年每亩2000元,管护5年,管护资金不足部分可从乡、村两级旧村复垦项目资金支出。
2.县级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每年1000元/亩,管护5年,管护资金不足部分可从乡、村两级奖励资金支出。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水田每年1000元/亩、管护5年,管护资金不足部分可从乡、村两级奖励资金支出。
4.已管护到期的旧村复垦项目和县级开发项目由乡镇(街道)继续管护,管护资金可从奖励资金支出。
(二)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要求(每年5月份至10月份)
1.各乡镇(街道)应及时落实管护耕种责任人,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利、地形地貌和耕作习惯,选择适宜农作物进行种植,其中,水田只能种植水稻,严禁抛秧种植;旱地可种植粮食作物如薏米、玉米、地瓜、花生、蔬菜等农作物。后续管护中,要注重推广种植养地作物,发展绿肥生产,增施有机肥料,改良和熟化土壤,同时做好田间灌溉设施管护。
2.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资金申请按《关于建立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机制的通知》(浦政办〔2018〕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新增耕地种植管护措施
(一)乡镇(街道)作为新增耕地管护第一责任人,要从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新增耕地管护工作,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新增耕地严禁种植茶叶、桂花树、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抛荒。
(二)县政府将把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列入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对项目后期管护落实到位、项目运作完善、群众反映好、耕地质量不断提高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及奖补资金时优先考虑。对后期存在管护不到位的、水田旱种、自然资源部备案采集影像未通过的,县政府将暂停审批乡镇(街道)上报的各级土地整治项目,并视情节予以扣减或延缓拨付县级开发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旧村复垦新增耕地奖励资金。对违法占用耕地和新建农村道路占用耕地,后期管护中出现被自然资源部扣减新增耕地指标等重大问题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将冻结其项目安排,停止拨付县级开发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旧村复垦新增耕地奖励资金,并按入库结算标准扣回各项资金。对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抛荒及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村委会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管护人员)。
四、规范资金使用要求
(一)旧村复垦指标交易资金: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22〕1号)执行。县财政会同县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每年对乡镇(街道)旧村复垦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交易资金主要用于:
1.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等支出;
2.耕地保护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水毁耕地修复等支出;
3.农村道路、桥梁管护、水毁修复等支出;
4.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5.农村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
6.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7.乡村振兴有关支出。
(二)县级开发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1.耕地保护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水毁耕地修复等支出、年度耕地流出整改支出;
2.农村道路、桥梁管护、水毁耕地修复等支出;
3.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4.农村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
5.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6.乡村振兴有关支出;
7.涉及新增耕地行政村村财收益支出;
8.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等支出。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浦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2017〕29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