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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0 08:5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主要包括接收、登记、拟办、征求第三方意见、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1.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2.补正告知。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由相关股室提出拟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拟答复意见存在明显瑕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八)归档

  行政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信息进行登记建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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