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的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浦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浦政规[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实施办法(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明确国有资产处置范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作进展
2022年5月由县财政局起草形成《实施办法(修订)》,经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修订)》,于2022年6月7日正式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修订)》征求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的意见。经修改后,各单位均无意见。
《实施办法(修订)》经县司法局审查,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三、范围期限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处置范围和方式、处置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出租、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浦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浦政综〔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处置范围和方式。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范围;二是明确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部分,处置权限和程序。一是确定各单位对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权限;二是明确要求各单位对资产出租的年限要求;三是规范资产处置和出租的程序。
第四部分,国有资产出租。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