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财建〔2013〕27号)、市财政局《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建〔2020〕4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规范财政投资行为,节约财政资金。
三、范围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4月27日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政办〔2020〕40号)、2020年5月29日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优选库名单的通知(浦政办〔2020〕47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投资评审的总体目标。包括规范财政投资行为,节约财政资金,确立评审机构。
二是明确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各个项目细化评审要求以及各项目资金评审要求。
三是投资评审机构要求和方式。包括健全投资评审的操作流程以及经费安排。
四是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以及审核要求。
五是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包括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是投资评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评审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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