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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2023-11-25 12:58 来源:浦城县司法局 访问量:

浦城县司法局于2023年11月10日起草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助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清理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内容,对我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2〕5号)《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司〔2023〕63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由浦城县司法局起草。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2023年10月17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浦政综〔2023〕189号)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求各单位对照《浦城县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县政府所属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23年10月30日,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和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梳理出我县拟废止或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9件。其中拟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

2023年11月2日,县司法局就初步清理结果征求县直各单位意见建议。截至11月8日,收集汇总各单位的复核意见34条,其中,发科局新增上报1件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税务、生态环境局修改完善了拟废止文件的理由,其他单位均对初步清理结果无意见。县司法局经再次梳理审查,经统计,县政府拟废止或宣布失效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9件。具体如下:

1. 其中2件规范性文件,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我县实际情况,拟修订后重新发布。

2. 其中17件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修订或被明令废止,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等,拟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11月15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决定》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清理将待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或宣告失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

《决定》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程序抓紧修订后报县政府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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