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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
2023-12-01 08:45 来源: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

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规定,为保障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增加我县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鼓励村民进城,提高我县城镇化率,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初拟的《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2.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

(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五)《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人均土地少,客观上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禁止批准个人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八)《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九)《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主要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2.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为切实做好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的拟定工作,12月1日,县自然资源局于政务公开网发布《【意见征集】【草案公开】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向浦城县各界人士、市民征求意见。于12月14日,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及19个乡镇(街道)认真组织研究《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浦城县各界人士、市民及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形成《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开展《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县自然资源局经审查后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将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12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12月20日,县政府提请县委第26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交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公布《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保障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为增加我县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鼓励村民进城,提高我县城镇化率,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发展。

具体如下:

(一)安置办法

位于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宅基地,在实施公建项目或者旧村复垦项目时,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申请新宅基地的(放弃申请和退出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新宅基地),县政府实行“房票”安置(“房票”是指用于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二)奖励措施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的(房屋需位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房屋需拆除,不能在原址重建),每户给予5万元搬迁补助;村民同意使用“房票”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一手商品房,县政府额外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时,该户村民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户口需落在该户口本上),每位老人额外给予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

(三)安置房源

“房票”购买的房源范围为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被安置村民应在公布的安置项目楼盘名录清单中选择,具体名录清单由浦城县住建局牵头落实。

(四)安置办法

位于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宅基地,在实施公建项目或者旧村复垦项目时,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申请新宅基地的(放弃申请和退出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新宅基地),县政府实行“房票”安置(“房票”是指用于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五)奖励措施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的(房屋需位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房屋需拆除,不能在原址重建),每户给予5万元搬迁补助;村民同意使用“房票”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一手商品房,县政府额外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时,该户村民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户口需落在该户口本上),每位老人额外给予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

(六)安置房源

“房票”购买的房源范围为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被安置村民应在公布的安置项目楼盘名录清单中选择,具体名录清单由浦城县住建局牵头落实。

(七)安置办法

位于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宅基地,在实施公建项目或者旧村复垦项目时,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申请新宅基地的(放弃申请和退出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新宅基地),县政府实行“房票”安置(“房票”是指用于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八)奖励措施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的(房屋需位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房屋需拆除,不能在原址重建),每户给予5万元搬迁补助;村民同意使用“房票”购买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一手商品房,县政府额外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时,该户村民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户口需落在该户口本上),每位老人额外给予2万元补助,补助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用于被安置村民抵付购房款。

(九)安置房源

“房票”购买的房源范围为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被安置村民应在公布的安置项目楼盘名录清单中选择,具体名录清单由浦城县住建局牵头落实。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鼓励村民进城。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奖励的具体类型如下:

(一)因政府公建项目建设或成片开发需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按项目征收方案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房票”奖励,奖励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

(二)因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村村民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房票”奖励,奖励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

(三)因实施旧村复垦项目(已列入立项审批的优先),农村村民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房票”奖励,奖励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

(四)零星的宅基地(满足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项目条件的房屋,不符合以上三种安置奖励类型的按零星宅基地安置方案执行),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申请使用宅基地协议的,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房票”奖励,奖励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

(五)本条前款所述四种情形中,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奖励时,该户村民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以户口本记载并实际居住为准),每位老年人给予2万元“房票”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户,奖励金额计入“房票”票面记载金额。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为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和城市发展,进一步完善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等要求。

(2)提高我县城镇化率。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权利,由村委会收回村民自愿退出的现有宅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以及《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批准个人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

(3)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发展。农村村民领取的“房票”只允许使用一次,且一套商品房只允许使用一张“房票”,但允许一张“房票”用到多套商品房。“房票”的结算部门为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凭新建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房票”向房屋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再与“房票”结算部门进行购房款结算。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六)除被征收房屋外,被征收人在浦城辖区内至少拥有一套(栋)住宅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使用‘房票’购买安置项目楼盘内的商业营业用房。(七)被征收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资产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及“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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