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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草案解读
2023-12-01 08:50 来源: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草案解读关于《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草案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保障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增加我县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鼓励村民进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我县城镇化率,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善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补充C类“房票”票种,针对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实施办法,确定C类“房票”的奖励范围,奖励金额,获取及使用方法等,满足农村村民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并保障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最终提请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及县委第26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最终成果。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宅基地范围为浦城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或由农村村民合法取得且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规定的宅基地。

本实施办法选取浦城县莲塘镇、富岭镇、万安乡、古楼乡4个乡镇作为试点,试点时间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试点时间结束后,从2024年6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执行,试行期1年。

五、主要内容

农村村民自愿退出浦城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或由农村村民合法取得且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规定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所属情况,制定不同的奖励类型:

(1)因政府公建项目建设或成片开发需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按项目征收方案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房票”奖励;

(2)因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村村民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房票”奖励;

(3)因实施旧村复垦项目(已列入立项审批的优先),农村村民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补偿标准并接受“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房票”奖励;

(4)零星的宅基地,,按退出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房票”奖励。

满足上述四种情形的且该户村民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以户口本记载并实际居住为准),每位老年人给予2万元“房票”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户。

六、注意事项 

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时,每平方米最高抵付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按所购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购房农村村民自行支付,“房票”抵付购房款剩余部分视同自行放弃。

七、关键词诠释 

(1)宅基地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2)农村村民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房票”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可用于购买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时用以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4)自愿退出

本办法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所涉及的安置奖励仅适用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等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可自主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并采用本安置奖励实施办法。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徐至寒

联系电话:1396069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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