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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草案的解读
2023-12-28 08:43 来源: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我县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良性循环,根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23年第一季度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浦政办规〔2023〕1号)和《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浦政办规〔2023〕2号)文件精神,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武夷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9号),2023年10月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形成《浦城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此政策。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浦城县人民政府于202421日印发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浦政规〔2024〕2号)。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除文件内容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惠企政策

1、缓解房地产企业竞买土地资金压力。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约定缴交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2、鼓励使用房票。对已在浦城县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优先结算后用于支付浦城县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浦城县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除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对未兑付房票的部分资金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结算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符合延期缓缴规定的,经省税务局核准,当期税款可延期3个月缴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4、落实开发片区供电保障。新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扣除供电公司承担部分,由政府承担的工程费用纳入地块储备成本,不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红线外电力接驳投入。

5、进一步优化车位车库销售登记审批手续。新建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符合预售条件的,允许地下车位、车库与地上房屋同步申请预售许可及产权登记。

6、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经书面申请并通过审批后可以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每个项目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优化审批和施工服务。一是允许房地产项目总体一次性规划、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楼盘表备案手续后,满足相应条件的可提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三是房地产企业竞得土地并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先行进场进行土石方开挖、勘探等前期工作。根据企业申请,视情允许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鼓励在浦国企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县属国企与省、市属企业联合成立子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若其竞得地块,可为省、市属企业所承建的县本级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支付,缩短企业建设资金的周转周期。

(二)惠民政策

1、强化房地产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更大程度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3、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为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在满足绿建要求下,鼓励企业部分精装交房,同时在城区探索开展立体生态住宅(第四代建筑)项目试点,满足不同购房户的个性化需求。

4、实施购房就学政策。放宽入学条件,在浦城县核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业主凭不动产权证或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其适龄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可按照城区学校划片范围入学。

5、对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员工团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予以补助。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浦城县辖区内注册的规模工业企业组织员工团购(3人以上,含3人)的购房对象,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根据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每套不超过3万元。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1.规模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房票: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在浦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凭“房票”自行购买浦城县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建设,联系电话:189059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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