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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草案的解读
2024-02-05 15:53 来源: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做好《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拟定工作,1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了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单位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住建局会同浦城县皇华法律服务所开展《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县住建局经审查后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交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印发。

二、目标任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补充,完善相关措施

三、工作进展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221日印发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浦政20241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43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31日。

五、主要内容

惠民政策

第二章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二章 第八条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第九条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面向城市主次干道的楼房加装电梯,不得违反国家建设部门和福建省有关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涉及城市绿地、地下市政管网和名木古树迁移的,应当先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或审批手续。

六、注意事项 

 使用电梯业主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未委托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管理。保证日常消防通道的畅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人员应定期对电梯井道及连廊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使用电梯业主落实整改;使用电梯业主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钦,联系电话:1385934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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