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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02-05 15:44 来源: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2月22日印发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主要由县住建局起草,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等单位配合。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为切实做好《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拟定工作,12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住建局会同浦城县皇华法律服务所开展《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县住建局经审查后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司法局法治审查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进一步修改后出台《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主要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要求南浦街道、河滨街道、莲塘镇,县直有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质量

2.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第二章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依据:《民法典》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二章 第八条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第九条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面向城市主次干道的楼房加装电梯,不得违反国家建设部门和福建省有关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涉及城市绿地、地下市政管网和名木古树迁移的,应当先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或审批手续。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申请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章 第十条电梯井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宜大于2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电梯井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 ×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宜大于2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个人分摊金额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未委托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管理。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日常消防通道的畅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加快推进我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经审批后完成增梯工作并通过验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县财政给予补助,每梯补助标准为6万元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2019139号)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电梯审批、安全监管、矛盾协调、维护管理、委托评估、资金筹集、便民服务等出台实施细则,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委托评估等方面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

3.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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