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我县“房票”政策适用范围,发挥“房票”政策对城乡(含村,下同)更新品质提升的推动作用,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南平市异地房票购买商业开发用地结算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试行)》,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2024年5月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形成《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试行)》。
2.征求意见:《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试行)》征求了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林业局、统计局、19个乡镇(街道)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试行)》经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彭林安律师审查,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待司法审核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该《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试行)》主要分为五部分:
1.“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3.“房票”取得。
4.“房票”的使用规则。
5.“房票”的结算。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 “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项目业主出具给权利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等的结算凭证。
(2)“房票”的发放适用于浦城县行政区内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荣华山组团、园区、国企相关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国企出资的拆迁安置补偿;
2.土地、危(旧)房收储;
3.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5.耕地复垦补偿;
6.宅基地退出补偿;*#0718*#*#0718*#
7.农村征占用林地补偿;
8.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9.库区移民搬迁等;
10.其他,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用于补偿支出资金的项目。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中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用于购买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时用以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宅基地范围为浦城县行政区域内(不含中心城区)经依法批准或由农村村民合法取得且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规定的宅基地,本办法试行期间以符合上述条件且现实在用的宅基地为准”,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房票”适用范围:浦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适宜实行“房票”安置的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3)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按照《浦城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浦政规〔2024〕2号)文件的规定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允许其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浦政规[2024]2号)中的“探索“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土地出让”的运作模式,对已在浦城县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优先结算后用于支付浦城县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2.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4)“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我县各类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后货币量化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下同)、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以及其他奖补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
(5)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以及不涉及“房票”奖励的奖补费用可计入“房票”其他奖补金额。
(6)“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标准及做法,其中:
城区房屋征收的“房票”按照具体的征迁方案执行;农村宅基地退出“房票”按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其他未明确使用“房票”奖励的,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中的“第七条、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奖励的具体类型如下”,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房票’票面构成及总价”。
3、“房票”取得
(7)权利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
(8)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同意后,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主体)领取“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核发,电子“房票”与纸质房票相统一。“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并带有唯一识别码,应记载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所有权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面积,“房票”使用截止日期等事项。
依据:参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六、房票’取得是使用操作流程”。
4、“房票”的使用规则
(9)“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房票”赠予仅限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赠予需持公证书。
(10)“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其他国有资产一次后,多余“房票”经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同意后,可以转让一次。
(11)“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使用人。
(12)“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县住建局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13)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0718*#*#0718*#*#0718*#
(14)“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资产房源。
(15)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仍有剩余,在“房票”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现货币,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助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中的“第九条‘房票’使用”,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七‘房票’使用规则”。
(16)“房票”使用范围。“房票”持有人可持“房票”在南平市辖区不同县(市、区)、武夷新区使用。持票人可将“房票”用于购买南平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如:办公楼、厂房、店面)等;202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未兑付“房票”,经南平市辖区两地政府协商同意后也允许跨县(市、区)流通使用。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平市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中的“全面推行全域房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房票结算平台和机制,各县(市、区)、武夷新区间房票互认,实行跨县(市、区)使用,提高房票使用效益。”
5、“房票”的结算
(17)“房票”持有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如:办公楼、厂房、店面)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18)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企业与房屋征收部门的“房票”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19)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需结算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结算,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助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
(20) “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依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实行“房票”安置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规〔2024〕3号)中的“第九条‘房票’使用”,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规〔2022〕9号)中的“八‘房票’结算办法”。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0718*#*#0718*#*#0718*#。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