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为保证我县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确保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6月由县财政局起草形成《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国有不动产产权证的通知》,征求了浦城县审计局、浦城县自然资源局、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浦城县税务局、浦开集团、浦盛集团的意见,按照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经县司法局审查,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到:产权明晰、面积准确、界址无纠纷。
二是对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定实施步骤。
三是明确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涉及到税费的由申请办理产权方支付。
四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账务调整和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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