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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07-11 09:08 来源: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实现浦城引人才、聚人气目标,营造更好的人才住房环境,让优秀人才尽快实现住有所居根据不同购房对象的不同需求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起草了《浦城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20247月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形成《浦城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2征求意见:补充通知》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发改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审计局、团县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开集团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补充通知》经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彭林安律师审查,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补充通知主要分为两部分:

1.符合条件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案。

2.承购人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后,发生根本性违约时的处置办法。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一、符合条件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方案执行:

(一)方案一。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开置业公司与承购人为共同购房人,双方按各自份额支付购房款。承购人、浦开置业公司、房地产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承购人应按所购房屋自身份额的20%支付首付款方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购人与浦开置业公司共同办理按份共有不动产权以及抵押权登记。

(二)方案二。承购人符合《浦城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浦政规〔20248号)第一点(政策享受对象)第(一)、(三)类情形的,可向浦开置业公司无息借款(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从房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借款金额为承购人所购商品房总价的20%由浦开置业公司以房票的形式向承购人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承购人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承购人发票交由浦开置业公司

浦开置业公司与承购人双方另行签订支持人才购房借款协议。浦开置业公司支付商品房总价20%无息借款由承购人单独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房产100%产权登记在承购人名下,承购人可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及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产予以锁定。浦开集团、浦开置业公司要制定详细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借款管理办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债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承购人以购买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承购人,须将按揭贷款抵押担保的商品住房价值余额,向浦开置业公司所借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全额付款方式购房的承购人,须以所购买商品住房为所借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共有产权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存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浦城置业公司支付的20%首付款属公司支付的资金,承购人应按所购房屋自身份额的20%支付首付款方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民法典》 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承购人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后,应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若承购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且连续逾期三次以上,视为承购人根本性违约,浦开置业公司有权立即回购该房产双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浦开置业公司回购房产时,由浦开置业公司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回购。80%产权的回购资金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若有结余资金,则归还承购人。

依据:《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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