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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草案解读
2024-07-11 11:40 来源: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草案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完善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二、目标任务

完善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三、工作进展 

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县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发改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

四、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是指各类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照平整方案平整场地采剥产生的砂石除项目建设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砂石;或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按照施工方案开挖的砂石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2)处置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明确处置单位。确定砂石量。确定出让起始价。制定处置方案。

(3)明确处置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自然资源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进行分批分类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部门论证和专家评审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或土地平整施工方案施工,并对施工产生砂石集中统一堆放。

(4)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公开选取和委托具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5)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即抄送至审计等有关部门。

(6)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剩余砂石处置方案需经县自然资源局局集体研究后,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规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7)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

(8)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独立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9)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10)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

五、重点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平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负责砂石违法交易依法查处工作;负责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综合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依批复负责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有偿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徐至寒

联系电话:1396069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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