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关于《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2024-07-11 08:42 来源: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关于《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

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说明关于《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适当调整,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2024年5月27日,由浦城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县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发改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单位配合。

2.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意见建议反馈和采纳情况,争议焦点等。

为切实做好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的拟定工作,5月28日,由浦城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对《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讨论稿)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8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开展《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公平竞争审、合法性审核。8月9日,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待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县自然资源局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明确处置单位、确定砂石量、确定起始价、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出让、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等方面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等要求。

“(2)明确处置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自然资源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进行分批分类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部门论证和专家评审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或土地平整施工方案施工,并对施工产生砂石集中统一堆放。”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明确处置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等要求。

“(3)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公开选取和委托具备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等要求。

“(4)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即抄送至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砂石量评估价值50万元以内的,由自然资源局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估价值50万元以上(包含50万元),由县自然资源局局党组会研究并提出出让底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县财政、审计、交通、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工业园区等)会商批准。”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等要求。

“(5)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规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规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要求。

“(6)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县级财政国库。”等要求。

“(7)其他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独立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其他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独立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等要求。

“(8)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

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中的“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的有偿处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办理。”等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