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拓宽我县保障性住房政策适用范围,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公平分配、应保尽保。
三、工作进展
浦城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6日印发了《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浦城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浦政规〔2026〕4号)。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6年2月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
五、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浦城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动态跟踪管理。
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街道、乡镇: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六、注意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调整以政府公告为准,不得销售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改变用途。
七、关键词诠释
(一)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独自在浦城县城区稳定工作的非浦城县城区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二)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义拥有的住宅房产)的人均面积。
(三)家庭年总收入: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净收入。
(四)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除计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类房产)、有价证券等。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正规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在 校助学金、奖学金、社会救助金、助学贷款;工伤、医疗、交通等事故赔偿金可不列入资产统计。
(五)稳定工作: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公积金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有稳定工作的证明。
(六)房源剩余较多:指连续两年空置超过100套。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宏,联系电话:1896066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