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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 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3-23~2026-03-31 状态:征集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浦城县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浦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浦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创造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331日前提交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化股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99-2889809

邮箱:fjpcwtj@163.com

 

附件1:《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起草说明


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6323

附件1

 

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

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浦城县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浦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浦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创造力,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关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支持措施

一、加大非遗传承人扶持奖励

定期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非遗传承人,每两年评定一批县级传承人。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

二、支持非遗传承人参加市级以上培训

建立传承人档案,开展传承情况审查与职业道德教育。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传承人参加国家、、市文旅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场所在省外的,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天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场所在省内的,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全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交流推广,向县文化馆提供实物与资料,完成年度评估。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

三、支持传承基地与平台建设

鼓励设立非遗传习所、工坊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根据场地面积与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年度活动奖励补贴实际使用面积超200㎡、年活动15次以上且获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6次以上,每一次性补助3万元;实际使用面积超100㎡、年活动10次以上且获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3次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不足100㎡、年活动5次以上且获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1次以上,一次性补助1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人社局、浦丰集团、浦开集团、浦盛集团

四、鼓励非遗学术研究、竞赛与品牌建设

着力研究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提出一定的发展规划,在行业内认可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目录范围内的刊物发表专业性论文1篇,且被专业机构认可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在该领域获得官方组织的专业大赛、比赛或专题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创建本项目特色品牌,形成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组织的活动或品牌被市级及以上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同时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3次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人社局

五、支持名师带徒培养计划

国家级传承人2年内培养5名以上学徒,其中3名以上学徒新评估为县级及以上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传承人2年内培养5名以上学徒,其中2名以上学徒新评估为县级及以上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传承人2年内培养3名以上学徒,其中1名以上学徒新评估为县级及以上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

六、吸引高层次非遗人才入驻

省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利用国有资产开设工作室的,享受现有相关优惠政策,并可申请免费住宿保障,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住宿期间水电、物业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责任单位县文体和旅游局、浦盛集团、浦丰集团、浦开集团

七、支持文化企业培育发展

对规上文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含)至20%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含)至30%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入规的文化企业,于入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改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文体和旅游局集团、浦开集团

八、促进非遗电商销售与激励

对非遗项目企业属于限上商贸企业的,按照每年产生的快递寄递费用的20%进行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和旅游局

九、支持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

鼓励非遗传承人等著作权人办理作品登记,调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积极性,对通过省级版权服务工作站取得版权登记的非遗项目,给予每件作品100元资助奖励,同一登记主体每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500件。鼓励和支持非遗相关企业开展版权社会服务、推动优秀版权转化运用,对省级版权服务工作站成立并正常运转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奖励文创产品研发与参赛成果

鼓励非遗企业和非遗传承人参加国家级、省级文创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和旅游局、浦丰集团 

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修订后执行。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属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附件2:

 

关于《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

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县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队伍建设,激发非遗传承活力,促进非遗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有必要制定系统性、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聚焦非遗人才评定与激励、传承人能力提升、传习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与品牌创建、“名师带徒”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文化企业培育、市场渠道拓展、版权保护激励、文创研发参赛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奖励与支持举措。该文件的制定旨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激励支持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其内容符合我县非遗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具备充分的政策可行性和操作性。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2006年11月2日发布)。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本文件由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起草,县财政局、县发改和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浦盛集团、浦丰集团、浦开集团等单位参与

2.征求意见:2026年2月4日,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通过公文平台将《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发往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目前已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2026年2月4日,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彭立安律师对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按规定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将根据县司法局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对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待司法审核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浦城县支持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人才与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围绕“人才”与“产业”两大核心,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及附则。主要内容涵盖:加大非遗传承人扶持奖励支持非遗传承人参加市级以上培训、支持传承基地与平台建设鼓励非遗学术研究、竞赛与品牌建设、支持名师带徒培养计划吸引高层次非遗人才入驻支持文化企业培育发展促进非遗电商销售与激励支持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奖励文创产品研发与参赛成果。文件旨在通过系统性、组合式的财政激励与政策扶持,全面支持我县非遗领域的传承、创新与产业发展。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学术研究与竞赛奖励。对在权威刊物发表非遗专业论文、在官方组织的专业竞赛中获得奖项、成功创建并被市级以上推广的特色品牌,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本规定旨在激励深入研究和创新实践,提升非遗项目的学术内涵与社会认知

2.“名师带徒”培养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在两年内培养规定数量以上学徒,且其中有相应数量学徒新获评县级及以上传承人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高层次人才入驻支持。省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利用国有资产开设工作室的,享受现有相关优惠政策,并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免费住宿保障,期间水电、物业等费用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本规定旨在为高层次非遗人才来浦开展传承、创新活动提供基本条件保障,属于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

4.非遗电商销售补贴。对属于限上商贸企业的非遗项目企业,按其年度快递寄递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本规定旨在降低非遗产品市场流通成本,鼓励利用电商等新业态拓展销售渠道,促进非遗资源的合理利用。

5.版权登记与服务站资助奖励。对通过省级版权服务工作站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作品100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件;对成立并正常运转的省级版权服务工作站,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强版权保护是保障非遗创新成果、促进其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基础环节。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