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鉴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加工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浦政综〔2022〕23号)文件中若干条款与当前国家文件和政策相关精神不符,经县政府常务会第80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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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鉴于《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加工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浦政综〔2022〕23号)文件中若干条款与当前国家文件和政策相关精神不符,经县政府常务会第80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