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优化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
为持续做好原已发放“房票”的有效使用及后续新增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工作,保障“房票”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用南平市房票安置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25〕1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项目业主出具给权利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等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的发放适用于:
1.政府、国企出资的拆迁安置补偿;
2.土地、危(旧)房收储;
3.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5.耕地复垦补偿;
6.宅基地退出补偿;
7.农村征占林地补偿;
8.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9.库区移民搬迁等;
10.其他,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用于补偿支出资金的项目。
二、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三)“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我县各类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后货币量化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以及其他奖补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
(四)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征迁补助奖励以及不涉及“房票”奖励的奖补费用可计入“房票”其他奖补金额。
(五)“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标准及做法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城区房屋征收的“房票”按照具体的征迁方案执行,其他未明确使用“房票”奖励的,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三、申请“房票”流程
(六)权利人向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
(七)经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同意后,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后,向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领取“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核发,电子“房票”与纸质房票相统一。“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并带有唯一识别码,记载“房票”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面积、“房票”使用截止日期等信息。
(八)非房屋征收类的“房票”取得方式参照执行。
四、“房票”的使用规则
(九)“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房票”不得抵押、非法套现,赠予需持公证书。
(十)允许房票在我县转让。具体为:1. 可转让房票是指浦城县房票政策实施以来已发放未使用的房票以及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房票;2.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3. 被征收人可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转让,每张房票最多分割一次且不得超过二张,分割后产生的新房票票面载明的被征收产权面积不小于20㎡(含20㎡),分割后的房票不得提现。
(十一)“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房票”继承人。
(十二)“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发放的原始档案为准,如“房票”已部分使用的应扣减使用部分金额。
(十三)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有效期限保持不变。房票持有人及受让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
(十四)“房票”使用范围。“房票”持有人可持“房票”用于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符合“房票”使用要求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如:办公楼、厂房、店面)等。
(十五)“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存量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十六)运用“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土地出让”的运作模式,对持有符合条件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结算后用于支付浦城县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允许其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浦城县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除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对未兑付房票的部分资金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房票”的结算
(十七)“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发放部门的“房票”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权利人提供的“房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票发放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在房票发放部门与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十九)“房票”持有人与房票发放实施部门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需结算的,由持有人与房票发放实施部门一次性结算,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偿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房票使用期满后,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仍有剩余,“房票”持有人可以向房票发放实施部门申请余额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偿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房票余额×〔(基础补偿金额+其他奖补金额)÷房票总价〕。
(二十)“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六、其他
(二十一)鼓励实力强、口碑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使用“房票”购地。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6月12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房票”安置使用的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