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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优化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优化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6512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浦城县房票安置使用办法

 

持续做好原已发放房票的有效使用及后续新增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工作,保障房票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用南平市房票安置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251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项目业主出具给权利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的结算凭证。

房票的发放适用于:

1政府、国企出资的拆迁安置补偿

2土地、危(旧)房收储;

3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5耕地复垦补偿;

6宅基地退出补偿;

7农村征占林地补偿;

8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9库区移民搬迁等;

10其他,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用于补偿支出资金的项目。

二、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我县各类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后货币量化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以及其他奖补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

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征迁补助奖励以及不涉及房票奖励的奖补费用可计入房票其他奖补金额

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标准和具体实施标准做法有其他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城区房屋征收房票按照具体的征迁方案执行其他未明确使用房票奖励的,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三、申请房票流程

权利人向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

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同意后,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后,向房票发放实施单位(项目主体)领取房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核发,电子房票与纸质房票相统一。房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并带有唯一识别码,记载房票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面积、房票使用截止期等信息

)非房屋征收类的房票取得方式参照执行。

四、房票的使用规则

(九)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房票不得抵押、非法套现,赠予需持公证书

(十)允许房票在我县转让。具体为:1. 可转让房票是指浦城县房票政策实施以来已发放未使用的房票以及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房票;2.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3. 被征收人可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转让,每张房票最多分割一次且不得超过二张,分割后产生的新房票票面载明的被征收产权面积不小于2020,分割后的房票不得提现。

(十一)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房票继承

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发放的原始档案为准,如房票已部分使用的应扣减使用部分金额。

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有效期限保持不变。房票持有人及受让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

(十房票使用范围。房票持有人可房票用于购买南平行政区域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符合房票使用要求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如:办公楼、厂房、店面)等

(十房票持有人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存量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运用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土地出让的运作模式,对持有符合条件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结算后用于支付浦城县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允许其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浦城县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对未兑付房票的部分资金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房票的结算

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发放部门的房票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人提供的房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票发放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在房票发放部门与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十房票持有房票发放实施部门的结算办法。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且在房票使用期限内需结算的,由持有人房票发放实施部门一次性结算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房票使用期满后,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仍有剩余,房票持有人可以向房票发放实施部门申请余额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奖励,只兑现基础补金额和其他奖补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房票余额×〔(基础补偿金额+其他奖补金额)÷房票总价〕。

二十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六、其他

二十鼓励实力强、口碑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使用房票购地。

二十)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612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房票安置使用的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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