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浦城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浦城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浦城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是浦城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股室,负责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妇幼健康、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卫健系统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浦城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五)公开渠道
1.浦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pc.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2.在县档案局、县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浦城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2822956
传真号码:0599-2841233
电子邮箱:pc2822430@126.com
通信地址:南平市浦城县仙楼下9号
邮政编码:3534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00至12:00,15:00至18:00
冬令时8:00至12:00,14:30至17:30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可登录浦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选择“浦城县卫生健康局”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或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登录“浦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通过邮寄或信函提交给受理机构,收件人请填写“浦城县卫生健康局”,收件人地址请填写“仙楼下9号”,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9-2822956”,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地点领取《申请表》,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单位地址:南平市浦城县仙楼下9号,联系方式:0599-2822956。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